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港口经营人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