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支持和配合海关、海事和边检等有关机构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完善港口口岸综合协调机制,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智慧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