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四十条有效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