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每季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