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档案,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