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政府实行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