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镇(乡)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