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规模,依法编制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