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聚集发展,引导现有和新建的工业企业规范有序入驻工业园区,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