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排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