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油烟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划定区域,禁止摆设餐饮摊点。其他区域餐饮摊点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装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