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