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