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