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