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随意倾倒或者排放污水、粪便;(四)随意焚烧落叶、垃圾、祭祀物品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