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道路应当配套安装路灯照明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除安全警示设施外,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