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完好。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