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实施拆墙透绿。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