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