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