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特性和其他相关事项,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吊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未过保存期限的管理台账依法移交给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保存。

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