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以出租、出借、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私人会所。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