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