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二)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