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严格保护海滨生态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海藻场、海草床、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三)禁止露天采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