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严格保护海滨生态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海藻场、海草床、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石、采砂;

(三)禁止露天采矿。

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