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