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区域协作,统筹协调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深入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