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运河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