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大运河在用功能的延续,保持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原真风貌,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