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