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六十条有效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