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九条有效经效果评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