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五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