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