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年许可取用水量达到取水规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