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年许可取用水量达到取水规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