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