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生态环境、景观、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宾馆、饭店、商场等综合性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