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水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超过用水定额的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限期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