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参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