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规模的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