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定额。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以及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