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节水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