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由供水单位供水的单位,其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