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