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