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