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三)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四)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

(五)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按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

(六)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调换、回迁房屋的地点、楼层、相关补偿等方面给予照顾;

(七)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