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最低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依法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根据其健康状况,按照国家规定在发放养老金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