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裁减残疾职工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